□本報記者袁定波
  新加坡中華環保科技集團股東出資糾紛上訴案、阿爾斯通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裁決案……近年來,一系列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審理,我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不斷提升。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羅東川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案件專業性、技術性、國際性強,如何實現精品戰略,開創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新局面,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和海洋強國戰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下一步工作的難點和重點。
  所有中院可審一審涉外商案
  記者瞭解到,2010年以來,全國新增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中級法院36個、基層法院143個,增設哈爾濱、三沙等7個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輻射北起黑龍江南至南海諸島等我國管轄的全部港口和水域。
  羅東川介紹說,在對外開放全面深化的新背景下,最高法因時制宜,適度調整拓展集中管轄和專門管轄制度。廣東、內蒙古等地高級法院,在其管轄區域範圍內率先試行國際國內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審查機制。天津等海事法院根據物流業和外運港區堆場向內陸延伸的發展態勢,在內地無水港設立若干巡迴審判點和海事審判聯絡點。山東、廣東、海南、遼寧、浙江等省高級法院開展“二合一”試點,指定省內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賠償案件、陸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糾紛、海洋開發利用糾紛等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充分發揮海事法院跨區域管轄優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將緊密結合自身實際,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羅東川說,最高法擬將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原則上下放至所有中級法院,並制定相應的級別管轄標準,逐步確立新類型案件、特殊類型案件、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疑難案件指定管轄、提級管轄制度。
  羅東川透露,最高法將推動完善海事案件專門管轄制度。根據人民法院改革要求,儘快調研啟動修改現行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將涉海、涉船、涉貨民商事糾紛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統一納入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範圍。密切關註海盜、走私、污染等海上違法犯罪狀況和國家海洋維權形勢,深入研究論證將海事刑事案件統一納入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範圍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探索建立域外送達網絡平臺
  域外送達、域外調查取證、外國法查明、限制當事人出境等,是涉外訴訟的特有問題,不僅直接關係司法公正和效率,還可能影響外交關係和國家司法形象。
  羅東川告訴記者,最高法將進一步完善司法協助工作機制,加強與外事部門域外送達信息的聯絡與反饋,探索建立域外送達信息網絡平臺,實現域外送達各工作環節的信息共享,提高域外送達效率和透明度。
  法官如何確定外國法的相關內容並正確適用是個難題,外國法查明一直是制約涉外民商事審判效率的瓶頸。
  據瞭解,最高法將積極拓展查明外國法的途徑,充分發揮“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這一查明外國法途徑的作用,加強與國內外法學科研機構的聯繫,建立中外法律專家庫,著力打造外國法查明平臺,並結合主要投資貿易國家地區實際,積極開展查明相關外國法的基礎性、前瞻性工作,逐步推動將外國法查明等納入區域經濟合作體系。
  近年來,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域外法院作出的財產性判決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羅東川表示,域外法院民商事判決要在我國域內產生效力,必須經人民法院司法審查,承認(認可)其效力後才產生執行效力,由人民法院予以執行。一般而言,域外法院作出的不涉及財產的僅就身份關係的判決,都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承認(認可)。而對於涉及財產內容的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國際條約或者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之間達成的安排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認可)域外法院民商事判決。目前,涉及財產的域外判決的承認(認可)途徑尚不通暢,需要加強研究。
  “近年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出現若干新情況,反映出一些新問題。”羅東川指出,仲裁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非訴訟爭端解決機制,在社會糾紛化解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根據我國相關衝突規範的規定,正確確定涉外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並對模糊仲裁條款盡可能作有效解釋。據透露,最高法民四庭明年將進行司法解釋立項,對仲裁司法審查類案件的程序事項作出統一規定。
  本報北京11月27日訊
  (原標題:最高法將建外國法查明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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