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燦鑫 韓潔
  未決在押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是指看守所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量化考核評鑒,在法庭審理時將考評結果作為酌定從輕或從重的量刑情節,最終達到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教育,維護監管秩序,確保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目的。
  對於應否建立未決在押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各方認識不一。比如,有的公訴人認可評鑒結果並將其運用到庭審中。但也有公訴人提出質疑,一旦出現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情況,公訴人是否還應繼續出示評鑒結果。再比如,有的法官主張評鑒結果應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有的法官則認為,評鑒結果不能作為證據出示,應將其作為考量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態度的參考。筆者認為,在刑事審判實踐中,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被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但這種酌定量刑情節未把被告人羈押期間的表現納入考量範圍,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不足,在司法實踐中應建立未決在押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
  首先,明確適用的原則。一是依法適用原則。刑法第61條規定的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時依據的“犯罪情節”,包含了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是否積極退贓和賠償被害人損失等。犯罪嫌疑人的羈押表現法律未單獨規定,建議適用刑法第63條、第67條關於從輕處罰和坦白認罪從寬量刑的規定。二是公平適用原則。即適用範圍公平,對所有的在押人員均適用;適用標準公平,評價標準要統一;適用罪刑公平,必須強調罪刑相適應。三是符合“寬嚴相濟”原則。根據在押人員的不同表現予以不同處罰,更能體現刑罰的效果。對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的在押人員酌情從輕量刑,對經常或嚴重違反監規的在押人員酌情從重量刑,這是實行“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需要,也符合“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其次,細化評鑒的內容。評鑒時要將在押人員的一貫表現與突出表現結合起來,主要考察其遵規守紀、教育學習、生活衛生等方面的情況,並對上述情況按從輕和從重兩種情節分別細化規定。同時,制定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的考核標準,科學量化羈押表現內容,用具體的分值表明各項羈押表現的權重,便於評鑒人員準確掌握,公正評價。
  最後,規範評鑒的程序。一是操作程序公開。將開展評鑒的要求、程序、考核標準等在看守所廣泛宣傳,並及時把評鑒結果和對量刑的影響予以公佈。二是嚴格實行審批制度。一方面,由管教根據在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量化打分並確定等次。另一方面,由看守所相關分管領導和管控民警組成的考核評鑒領導小組對管教製作的評鑒表現材料進行綜合評審,並將結果公示,同時報送駐所檢察室接受檢察監督。無異議後,最終由看守所綜合各方情況簽署評定意見並提交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三是規範評鑒材料的審查。看守所將評鑒材料提交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後,公訴部門應結合全案,對羈押表現評鑒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取捨。四是註重評鑒材料的運用。公訴部門審查評定意見後決定提交法庭的,應在量刑建議書中列明。法院在審判時應充分考慮被告人羈押期間的表現情況,同時結合案件事實、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在合理幅度內酌情予以從輕或者從重量刑,並將是否採納評鑒結果在判決書中闡明。
  (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建立未決在押人員羈押表現評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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